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9执143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金山路**。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响水县凯元轴承机电销售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响水县城灌河东路水大酒店对面)。
法定代表人:葛凯。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响水县凯元轴承机电销售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9民初72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执行。
因被执行人响水县凯元轴承机电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便于该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9民初721号民事判决由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执行。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收到本裁定书后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