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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商洛市商州区欣然烟酒茶超市,镇安县信任汽车维修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陕10民初14号
案件名称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商洛市商州区欣然烟酒茶超市,镇安县信任汽车维修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商洛市商州区欣然烟酒茶超市;镇安县信任汽车维修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10民初14号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淼,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陕西泽界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陕西泽界律师事务所。

被告:商洛市商州区欣然烟酒茶超市。

经营者:刘款,男,住河南省夏邑县。

被告:镇安县信任汽车维修店。

经营者:陈信任,男,住陕西省镇安县。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商洛市商州区欣然烟酒茶超市、镇安县信任汽车维修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立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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