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2民初23506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刘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茹,山东求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天和鑫迈管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九龙山庄耀艳大厦**。
法定代表人:袁贺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征,男,1988年11月2日,户籍地河北省保定市雄县,北京市天和鑫迈管道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天和鑫迈管道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