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初8645号之一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经开区南二路********。
法定代表人:管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成都和成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科华中路新********v> 法定代表人:周如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娇,四川得邦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和成达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其撤回对被告成都和成达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