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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川福餐饮有限公司与昆山市周市镇川川福火锅店、王洋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583执7319号
案件名称苏州市川福餐饮有限公司与昆山市周市镇川川福火锅店、王洋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昆山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苏州市川福餐饮有限公司;昆山市周市镇川川福火锅店;王洋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文书内容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苏0583执7319号申请执行人:苏州市川福餐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0T,住所地苏州市宫巷102106号。

法定代表人:谭勇。

被执行人:昆山市周市镇川川福火锅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昆山市周市镇鑫茂路508号。

法定代表人:王洋。

被执行人:王洋,男,汉族,住昆山市。

申请执行人苏州市川福餐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昆山市周市镇川川福火锅店、王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该案(2019)苏0583民初14981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由于被执行人昆山市周市镇川川福火锅店、王洋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昆山市周市镇川川福火锅店、王洋银行存款人民币36259.00元。

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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