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1民初1951号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堤北村。
法定代表人:唐瑛鑫,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百尚昊东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二街村**。
法定代表人:姜小力,总经理。
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百尚昊东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