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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昆山市千灯镇石浦章春五金商行、王章春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583执7567号
案件名称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昆山市千灯镇石浦章春五金商行、王章春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昆山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市千灯镇石浦章春五金商行;王章春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文书内容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苏0583执7567号申请执行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90,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

被执行人:昆山市千灯镇石浦章春五金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0T,住所地千灯镇石浦汇丰建材市场9号楼21-22号。

法定代表人:王章春。

被执行人:王章春,男,1972年12月7日生,汉族,住。

申请执行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昆山市千灯镇石浦章春五金商行、王章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该案(2020)苏0583民初4771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由于被执行人昆山市千灯镇石浦章春五金商行、王章春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昆山市千灯镇石浦章春五金商行、王章春银行存款人民币25275.00元。

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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