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3民初26号原告:北京幻响神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彩和坊路****。
法定代表人:张昕尉,总经理。
被告:深圳市东方韵实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京南路**吉盛工业厂区**B厂房301/div>法定代表人:陈伦鉴。
原告北京幻响神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东方韵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92094××××.8,专利名称:收纳线)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
立案前,原被告达成和解。
据此原告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幻响神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幻响神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