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6民初10941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注册办事处地址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登记证号码62336645-000-11-19-7。
董事郑波。
委托代理人肖美玲,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傅艳,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亚安共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文汇社区前进一路**诺铂广场2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94011471R。
法定代表人刘照洋。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庭前已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履行完毕,原告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原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后案件受理费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多缴部分,本院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