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703民初7433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首尔特别市江**Teheran-ro534(大峙洞.GLASSTOWER24楼),注册编号220-87-77410。
法定代表人:郭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颖哲、苏锦浓,均系广东弘新君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蓬江区宝贝美妆化妆品店,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金蓝海商场一层A-21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703MA50R5AHX7。
经营者:余凤鸣。
本院在审理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诉被告蓬江区宝贝美妆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20年8月2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蓬江区宝贝美妆化妆品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