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5民初218号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安踏营运中心****。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雨轩,广东力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晖,广东力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美特适服饰辅料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横泾街道天鹅荡路****/div>法定代表人:袁玉亮,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礼征,上海市凯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少鹏,上海市凯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美特适服饰辅料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3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计1300元,由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