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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三环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五大连池市龙镇飞达日杂商店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黑81民初37号
案件名称烟台三环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五大连池市龙镇飞达日杂商店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烟台三环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五大连池市龙镇飞达日杂商店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黑81民初37号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西南河路**。

法定代表人:刘清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影,辽宁斐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五大连池市龙镇飞达日杂商店,,住所地黑龙江省黑河市五大连池市龙镇农场一委兴垦大街**楼****经营者:刘志国,男,1983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

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环锁业)与被告五大连池市龙镇飞达日杂商店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立案,原告三环锁业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三环锁业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烟台三环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烟台三环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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