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黑81民初37号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西南河路**。
法定代表人:刘清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影,辽宁斐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五大连池市龙镇飞达日杂商店,,住所地黑龙江省黑河市五大连池市龙镇农场一委兴垦大街**楼****经营者:刘志国,男,1983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
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环锁业)与被告五大连池市龙镇飞达日杂商店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立案,原告三环锁业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三环锁业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烟台三环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烟台三环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