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302民初8822号原告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915P。
法定代表人:郑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峰、石莹,广东卓建(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州市惠城区明顺手机店,住所地:惠州市惠城区**********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2K。
经营者:廖爽,男,199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41************654,户籍地址:广东省兴宁市***********。
原告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惠州市惠城区明顺手机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立案。
原告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1日以原告与被告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撤诉案件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深圳罗马仕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