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民初379号 原告:读客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亭枫公路******。
法定代表人:华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燕平,四川兰上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牛区馨红新书店,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北路二段**图书大厦******。
经营者:江枫。
原告读客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金牛区馨红新书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读客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金牛区馨红新书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其撤回对被告金牛区馨红新书店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读客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读客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