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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S.A.)与蔡小银季赛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渝0192民初1597号
案件名称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S.A.)与蔡小银季赛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普拉达有限公司;蔡小银;季赛朋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渝0192民初1597号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S.A.),住所地卢森堡1118卢森堡阿尔德兰根路**,注册号:B48328。

法定代表人:奥托·布吕德雷,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发举,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小银,女,197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被告:季赛朋,男,197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

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S.A.)与被告蔡小银、季赛朋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

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S.A.)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普拉达有限公司(PRADAS.A.)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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