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知民初210号 原告:安徽日发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园区常州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068091674J。
法定代表人:何旭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娄尔玉,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利民,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新昌县七星街道泰坦大道**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04207173A。
法定代表人:陈其新,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江苏玉宇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沛县杨屯镇华晟路西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2552517833U。
法定代表人:苑传龙,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日发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玉宇纺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安徽日发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日发纺织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日发纺织机械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