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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建与武侯区莫克家居经营部、深圳莫森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民初2487号
案件名称孙建与武侯区莫克家居经营部、深圳莫森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孙建;武侯区莫克家居经营部;深圳莫森家具有限公司;柴莉莉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2487号原告:孙建。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文建,东莞合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被告:武侯区莫克家居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XX9。

经营者:陈斌。

被告:深圳莫森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Q。

法定代表人:柴×莉。

被告:柴莉莉。

原告孙建与被告武侯区莫克家居经营部、深圳莫森家具有限公司、柴莉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为ZL20153029××××.7)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立案。

原告孙建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建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孙建负担。

审判长 黄  瑜  瑜审判员 江  剑  军审判员 刘    燕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银椿(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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