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2487号原告:孙建。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文建,东莞合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被告:武侯区莫克家居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XX9。
经营者:陈斌。
被告:深圳莫森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Q。
法定代表人:柴×莉。
被告:柴莉莉。
原告孙建与被告武侯区莫克家居经营部、深圳莫森家具有限公司、柴莉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为ZL20153029××××.7)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立案。
原告孙建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建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孙建负担。
审判长 黄 瑜 瑜审判员 江 剑 军审判员 刘 燕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银椿(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