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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与珠海市香洲区拱北兄弟数码手机配件店(唐汉武)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通知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402民初1107号
案件名称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与珠海市香洲区拱北兄弟数码手机配件店(唐汉武)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通知书
法院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珠海市香洲区拱北兄弟数码手机配件店(唐汉武)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402民初1107号珠海市香洲区拱北兄弟数码手机配件店:本院受理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市香洲区拱北兄弟数码手机配件店侵害商标权一案,现已审理终结。

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0)粤0402民初1107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主要内容如下:一、被告珠海市香洲区拱北兄弟数码手机配件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第2024537号“KINGSTON”注册商标、第6832602号“”注册商标、第1006026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U盘产品,并销毁库存侵权商品;二、被告珠海市香洲区拱北兄弟数码手机配件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000元;

三、驳回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兄弟数码店负担650元,原告金士顿公司负担400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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