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民初3948号原告:青岛德隆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
法定代表人:张淑琴,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金特啤酒新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莱西市。
法定代表人:孙锡强,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旺,山东诚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亚丽,山东诚功(崂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唐县靖昌烟酒超市,经营场所聊城市高唐县鱼丘湖街道时风路紫宸苑小区门东。
经营者:杜勇。
原告青岛德隆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金特啤酒新技术有限公司、高唐县靖昌烟酒超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5日立案。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济南青岛金特啤酒新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5日对涉案名称为“啤酒罐”(专利号:ZL201630475245.X)外观设计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1年3月3日予以受理。
被告青岛金特啤酒新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中止诉讼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青岛金特啤酒新技术有限公司在案件诉讼过程中请求宣告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被告申请本案中止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