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5刑终379号 原公诉机关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许水泉,男,1974年5月3日出生于福建省晋江市,汉族,小学文化,住晋江市。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6月7日被抓获,次日被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期间再次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12月4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9月7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辩护人许龙海,福建华忠盛(晋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审理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许水泉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于2020年12月25日作出(2020)闽0582刑初1047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许水泉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二、未随案移送的假冒“PUMA”品牌拖鞋12100双、假冒“ADIDAS”品牌拖鞋10620双,由扣押机关晋江市公安局予以没收并销毁。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许水泉不服,提出上诉。
本案审理期间,上诉人许水泉表示服从原判,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上诉人许水泉申请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许水泉撤回上诉。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2020)闽0582刑初104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