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702民初4310号原告:周六福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翠竹北路石化水贝工业区****、二层西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
法定代表人:李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锡锋,广东恒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成,广东恒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阳春市华夏珠宝金行。
住所地:阳春市*******永利商贸城A5首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781MA4WBHNM60。
经营者:蔡建付,男,1982年2月10日生,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公民身份号码:350************。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六福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阳春市华夏珠宝金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六福珠宝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六福珠宝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90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13800元),由原告周六福珠宝股份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