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知民初900号原告:深圳羽翼智能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法定代表人:朱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美华,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森宇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邹某1。
原告深圳羽翼智能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森宇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所涉专利为ZL**************“一种红外感应车载无线充电装置”。
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
诉讼中,深圳羽翼智能电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深圳羽翼智能电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羽翼智能电子有限公司撤回本案的起诉。
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深圳羽翼智能电子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