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知民初1660号原告:深圳市大能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观城社区*********。
法定代表人:颜宝剑,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祖武、张新规,均为广东民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节能厨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吴庆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兰,广东金桥百信(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大能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节能厨具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制造、销售和许诺销售侵犯原告涉案专利权的产品,销毁被诉库存侵权产品及生产设备;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1000000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是专利号为ZL**************、名称为“节能蒸煮容器”的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专利申请日为2008年7月3日,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10月3日,涉案专利至今合法有效。
原告经调查发现,被告未经许可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原告涉案专利权的产品。
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原告遂提起本案诉讼。
经查明,原告是名称为“节能蒸煮容器”、专利号为ZL**************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涉案专利申请日为2008年7月3日,授权公告日为2012年10月3日。
本案诉讼过程中,被告于2020年3月2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请宣告涉案专利权无效。
2020年7月29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45653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规定,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
有证据证明宣告上述权利要求无效的决定被生效的行政判决撤销的,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
本案中,因专利复审委员会已作出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的审查决定,故本院据此裁定驳回原告基于涉案专利权的起诉。
如该审查决定被生效的行政判决所撤销,原告可以另行起诉。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深圳市大能节能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退回给原告深圳市大能节能技术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