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渝0192民初550号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3号楼8层8852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2072929U。
法定代表人:张令,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博,北京中勤(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别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两江新区杨柳路3号2幢(重庆市科学技术研究院二期B栋20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60LTFE1T。
法定代表人:董小平,经理。
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别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
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物美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