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终18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增城大财翁商店,住所地广州市********太平洋工业区****。
经营者:翁丹坚,男,198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来县*************,公民身份号码445************874。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继忠,广东合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吕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山林,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璎虹,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市增城大财翁商店因与被上诉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19)粤0112民初69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由于上诉人广州市增城大财翁商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广州市增城大财翁商店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广州市增城大财翁商店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