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津0116执6947号申请执行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洋河新区洋河镇中大街**。
法定代表人:刘化霜。
被执行人:黄飞,男性,1986年02月22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夏邑县。
关于申请执行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黄飞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一案,本院(2019)津0116民初108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黄飞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黄飞偿还申请执行人欠款25000元、案件受理费881元、公告费520元,并及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黄飞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黄飞列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
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名下无足额银行存款可供执行,无证券登记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
本案中,申请执行人共申请债权26401元,执行过程中全部未受偿。
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9)津0116民初1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