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豫0704刑初69号公诉机关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中礼,男,1985年1月6日出生,汉族,高中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住新乡市,因涉嫌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经新乡市公安局大块分局决定,于2020年2月26日被刑事拘留;
因涉嫌犯有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经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3月31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大块分局逮捕。
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检察院以新凤检一部刑诉〔2020〕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中礼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8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朝霞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张中礼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9年,被告人张中礼开始从陈韬(另案处理)处购买假冒“南孚”电池商标标识并倒卖赚取差价。
2020年2月25日上午,被告人张中礼在接收陈韬售卖的47箱561万件假冒“南孚”电池商标标识时被公安机关查获。
经鉴定,上述商标标识均系假冒“南孚”电池注册商标标识,价值17.388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中礼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公安机关查获的假冒“南孚”电池注册商标的标识、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价格证明、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以及核准续展注册证明、情况说明、证人张某1、张某2等人证言、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照片、搜查笔录、清点扣押的假冒“南孚”电池商标标识经过的录像、张某1手机恢复的数据、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罚金收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中礼未经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授权,擅自销售伪造的该公司注册商标的标识,其行为已构成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公诉机关所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张中礼在接受货物中被查获,系犯罪未遂,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向我院缴纳罚金,可依法减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中礼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0元(已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刑期自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止)。
二、涉案561万件假冒“南孚”电池商标标识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