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0)粤20刑终380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少川,男,1983年9月2日出生,,侗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
因本案于2019年9月1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辩护人陈锦活,广东品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姚海云,广东品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少川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于2020年6月4日作出(2020)粤2071刑初613号刑事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黄少川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
原审被告人黄少川以原审判决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据以定案的商标注册证复制件在收集程序上不符合法律规定,对被控侵权标识是否有抽样拍摄照片、被控侵权标识与涉案注册商标是否相同等问题均未查清,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20)粤2071刑初613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