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黑01民初1314号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IIC,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德黑兰(Teheran-ro)534[大峙洞,格拉斯城大厦(GLASSTOWER)24层]。
法定法定代表人:郑芸虎,代表理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铭孜,黑龙江大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五常市利华化妆品总汇,经营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黑龙江省五常市建设大街550号经营者:王艳新。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五常市利华化妆品总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立案。
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于2020年8月3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