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5民初1327号 原告:赵寄崎,男,汉族,1989年8月1日出生,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敏,广东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明定,男,汉族,1989年6月25日出生,住址不详,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重庆市城外城投资有限公司灯饰城批发城**。
被告:张长龙,男,汉族,1977年11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江**。
被告:王安志,男,汉族,1987年5月27日出生,住山东省微山县。
原告赵寄崎诉被告谢明定、张长龙、王安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立案。
原告赵寄崎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寄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寄崎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赵寄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