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闽01民初240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幢101-105室。
法定代表人:刘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馨馨,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彬,江西中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市仓山区凯晶建材商行,经营场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金山街道滨洲路15号吉苑A组团5#楼1层08店面。
经营者:吴秋源,男,1983年4月14日,汉族,福建省安溪县。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市仓山区凯晶建材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
审理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