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604民初18279号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华为总部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6。
法定代表人:赵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莉莉,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结芳,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岑世盛,男,汉族,1984年3月27日出生,住广东省茂名市,公民身份号码440************751。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岑世盛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8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8月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