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蔡健壮、李荣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111刑初1497号
案件名称蔡健壮、李荣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蔡健壮;李荣造;李荣业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111刑初1497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蔡健壮,男,198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广东省陆丰市。

2015年1月7日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因本案于2020年2月4日被羁押,并于同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陈壮陆、苏立涛,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人李荣造,男,1989年4月8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广东省陆丰市。

因本案于2019年12月4日被羁押,并于次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8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刘丹红,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罗琳琳,广东以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荣业,男,1992年7月23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广东省陆丰市。

因本案于2019年12月4日被羁押,并于次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8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吕伟瑚,广东以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陈非,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二部刑诉〔2020〕729号起诉书、穗云检二部刑变诉〔2020〕Z8号变更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蔡健壮、李荣造、李荣业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炜、王**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健壮及其辩护人陈壮陆、苏立涛,被告人李荣造及其辩护人刘丹红、罗琳琳,被告人李荣业及其辩护人吕伟瑚、陈非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起,被告人蔡健壮先后雇佣被告人李荣造、李荣业,在本市白云区机场路xx号自编xx号楼101、102、103房、白云区鹤南路xx巷xx号1楼、鹤南中路xx巷xx号101铺,存储并销售假冒“BMW”“SGM”“ACDelco”“NGK”“Ford”“Motorcraft”“FoMoCo”等注册商标的火花塞等汽车零配件。

2019年12月4日,公安人员在上址查获上述假冒汽车零配件一批。

经统计计算,被告人蔡健壮、李荣造、李荣业已销售的假冒“BMW”“SGM”“ACDelco”“NGK”“Ford”“Motorcraft”“FoMoCo”等注册商标的汽车零配件,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80848元;

缴获的尚未销售的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汽车零配件90810个,按已销售的平均价格计算共计价值人民币582647.4元。

为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随案移送了书证、物证、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

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蔡健壮、李荣造、李荣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被告人蔡健壮、李荣造、李荣业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蔡健壮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

李荣造、李荣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均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建议判处李荣造、李荣业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蔡健壮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定性均不持异议。

被告人蔡健壮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涉案金额由法院依法认定;

2.被告人蔡健壮犯罪未遂;

3.被告人蔡健壮具有坦白情节;

4.被告人蔡健壮主观恶性较小;

5.被告人蔡健壮有悔罪表现;

6.被告人蔡健壮社会危害性较小;

7.被告人蔡健壮小孩年幼,妻子没有工作,家庭困难。

综上,请求对被告人蔡健壮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荣造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定性、量刑建议均不持异议。

被告人李荣造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涉案金额由法院依法认定。

1.被告人李荣造是初犯;

2.被告人李荣造是从犯;

3.涉案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没有流入社会,是犯罪未遂;

4.被告人李荣造如实供述、认罪态度好,系坦白;

5.被告人李荣造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

6.涉案汽车零配件的销售价格与正品价格差距过大;

7.被告人李荣造是家庭唯一经济支柱。

综上,请求对被告人李荣造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荣业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定性、量刑建议均不持异议。

被告人李荣业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涉案金额由法院依法认定。

1.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火花塞应以实际销售价格计算;

2.被告人李荣业是从犯;

3.被告人李荣业有坦白情节;

4.被告人李荣业是初犯,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

5.查获的火花塞尚未出售,社会危害性较小,是犯罪未遂。

综上,请求对被告人李荣业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自2018年起,被告人蔡健壮先后雇佣被告人李荣造、李荣业,在本市白云区机场路xx号自编xx号楼101、102、103房、白云区鹤南路xx巷xx号1楼和鹤南中路xx巷xx号101铺等地,存储、销售假冒“BMW”“SGM”“ACDelco”“NGK”“Ford”“Motorcraft”“FoMoCo”等注册商标的火花塞等汽车零配件。

2019年12月4日,公安人员在上述2号101铺抓获被告人李荣造、李荣业,并当场查获假冒“BMW”“SGM”“ACDelco”“NGK”“Ford”“Motorcraft”“FoMoCo”等注册商标的汽车零配件1批。

经统计,已销售的假冒“BMW”“SGM”“ACDelco”“NGK”“Ford”“Motorcraft”“FoMoCo”等注册商标的汽车零配件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为180848元,缴获的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汽车零配件109110个按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为582647.4元。

2020年2月4日,公安人员抓获被告人蔡健壮。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法庭查证、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证据证实:1.赃物及作案工具电脑主机、手机照片;

2.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

3.价格认定书及明细表;

4.《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图、现场照片,搜查笔录;

5.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

6.证人甘某、黎某、何某的证言及辨认材料;

7.销售记录及统计表;

8.银行账户及流水;

9.微信聊天记录截图;

10.房屋租赁合同等材料;

11.商标注册资料及鉴定报告等材料;

12.证明;

13.身份及前科材料;

14.到案经过;

15.被告人蔡健壮、李荣造、李荣业的供述及辨认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健壮、李荣造、李荣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蔡健壮、李荣造、李荣业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蔡健壮、李荣造、李荣业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蔡健壮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

被告人李荣造、李荣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均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蔡健壮、李荣造、李荣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荣造、李荣业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宽处理。

关于被告人蔡健壮、李荣造、李荣业的辩护人提出的本案系犯罪未遂的意见与查明事实相符,本院采纳。

被告人蔡健壮、李荣造、李荣业的辩护人提出的其他辩护意见,本院量刑时予以考虑。

综合全案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被告人蔡健壮、李荣造、李荣业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决定对被告人蔡健壮、李荣造、李荣业减轻处罚,但考虑到缴获的涉案假冒注册商标产品的数量对被告人蔡健壮减轻处罚幅度不宜过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蔡健壮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2月4日起至2022年8月3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李荣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4日起至2020年10月3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李荣业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4日起至2020年10月3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四、缴获的假冒“BMW”“SGM”“ACDelco”“NGK”“Ford”“Motorcraft”“FoMoCo”等注册商标的汽车零配件、包装盒1批(详见扣押清单),予以没收、销毁。

(由广州市公安局执行。

)五、缴获的作案工具无线移动电话机、电脑主机等物品(详见扣押清单),予以没收。

(由广州市公安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许 滢人民陪审员  胡美兰人民陪审员  赵月颜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龙筱晨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