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6民初5601号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丐腾。
委托代理人杨成芳,浙江嘉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钟成涛,浙江嘉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沙井祥云现贸易商行。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93696828A。
上列原告诉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并申请撤回对该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并申请撤回对该案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现收取50元,由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