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73民终1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梁贝贝,女,199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子聪,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梁贝贝因与被上诉人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20)沪0104民初65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梁贝贝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梁贝贝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2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12.50元,由上诉人梁贝贝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 静审 判 员 凌宗亮审 判 员 范静波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法官助理 曾 旭书 记 员 曾 旭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
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