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8民初29号 原告:安徽狮城徽宴楼饮食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楼。
法定代表人:李绍川,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洁,江苏衡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岳西县徽宴楼饭店,住,住所地安徽省岳西县天堂镇回龙社区山货市场安置区****门面/div> 经营者:刘文浩。
安徽狮城徽宴楼饮食管理有限公司与岳西县徽宴楼饭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
原告安徽狮城徽宴楼饮食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狮城徽宴楼饮食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岳西县徽宴楼饭店达成庭外和解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狮城徽宴楼饮食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狮城徽宴楼饮食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