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4民初31号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走马岭汇通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0X。
法定代表人:文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婉青,山东博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靖雨,山东博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峄城区王氏黑鸭店,住,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承水中路国超市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L0K。
负责人:王善勇,住山东省潍坊市。
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峄城区王氏黑鸭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