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6知民初146号之二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登记证号码×××-8。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旭云,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卡罗拉皮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合成村自编合和东路15、17、19第1至4层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05062767XH。
法定代表人:陈之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联公司)与被告广州卡罗拉皮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卡罗拉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
宏联公司诉称,PaulFrank(大嘴猴)是和CalvinKlein齐名的国际知名品牌,品牌持有人为美国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PAULFRANKINDUSTRIES,LLC)。
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1995年12月创作完成了大嘴猴“Julius”卡通形象的美术作品,后又在其生产销售的第20、21、22、24、25、18、11、28等群组产品上后注册了第13782135、19279250等众多商标,经过该公司的积极努力,目前已形成完整的知识产权体系。
2015年1月1日,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将PaulFrank(大嘴猴)品牌在中国大陆、香港、澳门的相关权益独占许可给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责在上述市场内维护品牌形象、市场推广、品牌的维权事宜,授权有限期至2030年2月28日。
随着原告商品信誉及品牌知名度的节节提升,生产、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商品的现象层出不穷。
原告经调查,发现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经营的场所内销售涉嫌侵犯原告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手提袋,给原告造成较大经济损失。
原告特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第1006556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合理费用。
卡罗拉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宏联公司起诉答辩人及湖南金尔嘉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系因湖南金尔嘉商贸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湖南省平江县,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才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鉴于宏联公司已撤回对湖南金尔嘉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现本案的唯一被告系答辩人,答辩人工商登记的地址为广州市花都区,故本案的管辖法院应为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不再具有管辖权。
综上,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2018)湘岳平证字第311号公证书的记载,涉案侵权商品系在湖南省平江县××镇一家标有“金尔嘉超市长寿二店”字样的超市内购买,即平江县长寿镇为侵权结果发生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的规定,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广州卡罗拉皮具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