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2知民初138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注册号220-87-77410。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军,河南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颖颖,河南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开封市鼓楼区相国寺市场雅邦名妆化妆品商行,,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寺后街**振河商业城******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200MA40JFKG7F。
经营者:刘晋华。
被告:开封市鼓楼区相国寺市场创美洗化用品商行(曾用名“开封市鼓楼区创美口红批发商行”),住所地开,住所地开封市大相国寺市场振河商业城**外围外**信用代码92410200MA41FFB83Q。
经营者:刘清秀。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开封市鼓楼区相国寺市场雅邦名妆化妆品商行、开封市鼓楼区相国寺市场创美洗化用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本案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计150.00元,由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