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民辖285号原告:玲肤(上海)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SONGJIYOUN,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超,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梅,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林亮,男,1996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玲肤(上海)化妆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何林亮、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徐汇法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
徐汇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该院管辖,但因该院近期知识产权案件收案量大幅增长,难以及时有效地满足当事人的司法需求,故申请本院将本案指定本院辖区内有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其他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为加快审理案件,本着方便当事人诉讼、方便法院审理的原则,徐汇法院报请指定管辖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长 陆凤玉审 判 员 易 嘉审 判 员 杜灵燕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秦天宁书 记 员 沈晓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