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73民初1394号原告:北京汇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航丰路********。
法定代表人:梁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洪涛,北京市国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法派电器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原告北京汇邦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法派电器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案件审理期间,原告北京汇邦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与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汇邦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汇邦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