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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宜格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周晓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5民初649号
案件名称浙江宜格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周晓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宜格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周晓君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5民初649号原告:浙江宜格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大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天琪,上海国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晓君,女,汉族,1994年8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潮**。

原告浙江宜格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周晓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宜格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浙江宜格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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