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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泾阳县三渠利民日杂烟酒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陕04知民初95号
案件名称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泾阳县三渠利民日杂烟酒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泾阳县三渠利民日杂烟酒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4知民初95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柳兆清,山东博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泾阳县三渠利民日杂烟酒商店(诚顺和店),经营场所陕西省咸阳市泾阳县三渠街道。

经营者陈正平。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泾阳县三渠利民日杂烟酒商店(诚顺和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6日向本院邮寄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本案被告的起诉,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收到。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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