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2知民初84号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中新广州知识城凤凰四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RMMX1D。
法定代表人:吴少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兰考县睡哈副食超市,住所地,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考城镇南孙庄村**会信用代码92410225MA47JRYQ7P。
经营者:王俊鹏。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兰考县睡哈副食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兰考县睡哈副食超市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