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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与被告榆林市榆阳区志成酒店用品销售门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陕08知民初63号
案件名称原告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与被告榆林市榆阳区志成酒店用品销售门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榆林市榆阳区志成酒店用品销售门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陕08知民初63号申请人: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徐霞客镇。

法定代表人:李秋雁,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榆林市榆阳区志成酒店用品销售门市,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

经营者:陈露。

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与榆林市榆阳区志成酒店用品销售门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鉴于被申请人有转移、隐匿财产的可能,为保证本案将来执行的顺利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榆林市榆阳区志成酒店用品销售门市存款33000元。

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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