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5民初21257号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区和畅六路××。
法定代表人:ANDREALAMIERI,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智舜,广东厚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圣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曙光社区××。
法定代表人:廖小磊。
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圣乾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系列案,本院于2019年8月21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成立,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系列案各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各案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