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2237号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丁辉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英明,福建旭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敏娟,福建旭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少玉,女,1964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梁少玉、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自主处分权利,且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三六一度(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汪景洪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包 珺书 记 员 包 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