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6知民初34号 原告:广安市朝晖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法定代表人:蒋华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维,四川鑫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藏陆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玉勤。
被告:领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刘玉辉。
原告广安市朝晖房地产有限公司因与被告西藏陆地实业有限公司、领地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
原告广安市朝晖房地产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在七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安市朝晖房地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