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3民初641号 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沙太路**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MA59D7PF67。
法定代表人:王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梦雪,女,特别代理。
被告:莆田市麦吉燊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埭里村涵东大道**301-302信用代码91350303MA331GTJ4J。
法定代表人:陈燊。
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莆田市麦吉燊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4日立案。
案件审理中,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撤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林艳艳 审 判 员 朱明梅 人民陪审员 杨林辉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丽华 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