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终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龚智清,男,198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晶晶,女,198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原审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
法定代表人:孙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颖,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露,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龚智清因与被上诉人高晶晶、原审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9月29日作出的(2019)沪73知民初1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龚智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龚智清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龚智清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